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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積跬步,無以至千裡﹔不積小流,無以成江海

以自由軟體(英語:free software)為例,根據自由軟體基金會對其的定義,是一類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使用、複製、研究、修改和分發的,尊重使用者自由的軟體。

這方面的不受限制正是自由軟體最重要的本質,與自由軟體相對的是專有軟體(英語:proprietary software,一些人也會將其翻譯為私有軟體、封閉軟體),後者的定義與是否收取費用無關,事實上,自由軟體不一定是免費軟體,同時自由軟體本身也並不抵制商業化。

自由軟體受到選定的「自由軟體授權協定」保護而發布(或是放置在公有領域),其發布以原始碼為主,二進制檔案可有可無。如果我們將軟體置換為書籍,則變成:是一類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使用、複製、研究、修改和分發的,尊重閱教者自由的書籍。

資訊產品大多採用barrier of exit的經營模式。但是數位產品,如數位音樂或數位書籍,可能是用間接的barrier of exit的模式,比較像是著作權年限、數位版權管理DRM以及數位平台訂閱的使用權…等。

資訊硬體產品雖然逐年收取高昂的維護費用,但起碼你擁有那台實體機器。早期資訊軟體賣你一個彩盒,裡頭塞張光碟片,也很像你擁有了那片光碟片裡頭的軟體。數位音樂鏖戰了20年,早已沒有唱片業者和MP3的侵權爭議了,數位音樂平台幾乎統一了這個市場,每個人按月付費,彷彿當年的爭議從未存在。

數位版權管理(英語: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,DRM)是一系列存取控制技術,通常用於控制數位內容和裝置在被銷售之後的使用過程。DRM有時也稱為拷貝保護、複製控制、技術保護措施等,但這些叫法存在爭議。許多數位出版社和軟體廠商都使用了DRM,例如亞馬遜、AT&T、AOL、Apple Inc.、Netflix、Google、BBC、微軟、Sony、Valve Corporation等。